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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怎么处理?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因为感情破裂而选择起诉离婚,这使得中国的离婚率有增无减。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涉及财产分割、子女关系等问题。那么,离婚诉讼受理后,债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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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怎么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起诉离婚受理以后,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仍然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受理以后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感情破裂后,经法院调解不成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以上知识就是对“离婚被接受后,你还需要为债务负责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不会因离婚而消失,夫妻债务在离婚被受理后仍将得到清偿。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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